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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發(fā)放2018年度集團(tuán)個人評優(yōu)獎勵,統(tǒng)一按照偶然所得稅代扣代繳個稅 是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偶然所得??其相關(guān)政策依據(jù)是什么?

84784961| 提問時間:2020 06/1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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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 是公司員工的話 計入工資薪金來一起報
2020 06/19 18:22
84784961
2020 06/19 18:23
老師,那相關(guān)政策具體是什么呢?
meizi老師
2020 06/19 18:26
你好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wù)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bǔ)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ān)的其他所得。取得的獎金,應(yīng)當(dāng)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84784961
2020 06/19 18:42
好的 謝謝老師
meizi老師
2020 06/19 18:42
沒事希望能幫到你 滿意請給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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