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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中:用于交換貨物,抵債不是視同銷售,怎么理解,老師

84785023| 提問時間:2020 08/06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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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ǘ╀N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gòu)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移送其他機構(gòu)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gòu)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⒆援a(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ㄆ撸⒆援a(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ò耍⒆援a(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營改增”試點規(guī)定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ǘ﹩挝换蛘邆€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ㄈ┴斦亢蛧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其他情形。
2020 08/06 15:06
紫藤老師
2020 08/06 15:07
抵債本身是銷售,不屬于是視同銷售
84785023
2020 08/06 15:08
為何這不屬于視同銷售
紫藤老師
2020 08/06 15:08
抵債本身是銷售,不屬于是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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