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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娛樂場所是按娛樂業(yè)還是租賃業(yè)征稅

84784955| 提問時間:2020 10/2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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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娛樂場所將場地出租給單位或個人用于舉辦其他活動,如用于廠慶,店慶,開聯(lián)歡會,舉辦卡拉OK演唱比賽,或用于舉行會議,發(fā)布新聞,開業(yè)典禮等,對這類出租娛樂場所如何征稅?從原則上說,將娛樂場地出租給他人,凡是沒有舉行娛樂活動的,可按租賃業(yè)就租金收入征稅;凡是舉行了娛樂活動的,就應按“娛樂業(yè)”征稅。因為在后一種情況下,娛樂場所雖以“出租”的方式把場地讓與對方使用,但對方仍然舉辦了娛樂活動,這些場地作為“娛樂場所”的性質(zhì)沒有改變,同時,娛樂場所的服務人員仍然在為“租賃者”服務,其營業(yè)并沒有因為出租而中止,只不過是消費者不是與娛樂場所直接發(fā)生購買服務的關系,而是由“租賃者”與之發(fā)生關系而已,這種出租實際上就是包場性質(zhì)。 因此對娛樂場所出租給他人用于舉辦帶有娛樂性的活動的收入,無論其收費方式如何,都屬于“娛樂業(yè)”的征稅范圍。當然,對于單位和個人把場地租給他人開辦娛樂場地,或將娛樂場租賃給他人經(jīng)營的收入仍應按租賃業(yè)征稅。
2020 10/2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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