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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 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 人不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題目中為什么不是甲承擔風險?

84785009| 提問時間:2021 06/17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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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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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wù)師
您好。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為委托人,乙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承運人,在甲將貨物交給 乙后,貨物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021 06/1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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