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羽毛球館是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既銷售羽毛球器具又提供羽毛球場地及器具供大家運動。某月,該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羽毛球相關(guān)器具,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稅款13萬元。當(dāng)月,該批器具的5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收入200萬元;另外50%用于本場地體育活動,取得含稅收入900萬元。如何核算才能減輕增值稅稅負?(暫不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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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該公司把銷售與服務(wù)分開計算,可以減輕增值稅稅負
不分開交增值稅為=(200+900/1+13%)*13%-13=116.54
分開后交增值稅為=200*13%+900/(1+6%)*6%-13=63.94
2021 11/0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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