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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今年11月份補發(fā)去年2020年的績效獎金7.46萬,補發(fā)2021年1~10月份工資差額3萬元,如何計稅?這工資差額3萬元能和績效獎金7.46萬元合計進行一次性納稅申報嗎?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1 11/1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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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的
2021 11/10 14:44
84785022
2021 11/10 14:49
就是說這3萬元也能和7.46合計后,再分攤到12個月后進行一次性計稅,
84785022
2021 11/10 14:52
這3萬元名義上是補發(fā)今年1—10月的每月工資差額
樸老師
2021 11/10 14:56
同學你好 對的 是這個意思
84785022
2021 11/10 14:57
你好樸老師,這3萬元能否分攤12個月進行一次性計稅,想再確認一下
84785022
2021 11/10 14:58
多謝老師了!
樸老師
2021 11/10 15:03
作為獎金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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