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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至2019年連續(xù)7年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進行什么樣的處理?

84785023| 提問時間:2021 11/15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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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
一、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稅款。 二、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給予處罰,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47號)第二條第(三)款: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的稅款補扣。
2021 11/15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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