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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題c選項為什么不對?

84784949| 提問時間:2021 12/04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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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擔保法解釋》規(guī)定,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xiàn)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zhí)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執(zhí)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執(zhí)行程序的目的同樣是為了實現(xiàn)個別清償,與破產法所要實現(xiàn)的概括式公平清償目的不符。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當事人的執(zhí)行申請,也不應當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支付令等交付執(zhí)行機構執(zhí)行;人民法院正在實施的執(zhí)行措施,如凍結、劃撥存款、扣押、變賣財產等,也應當中止。這就意味著債務人的可執(zhí)行財產不可能執(zhí)行完畢,如果這種情況下,仍然允許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將導致債權人既不能向債務人行使權利,也不能向保證人行使權利,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的,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2021 12/04 13:53
84784949
2021 12/04 14:44
那為啥c不對呢
ning老師
2021 12/04 14:51
你好!保證人是一般保證,但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相當于失去了先訴抗辯權。所以管理人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84784949
2021 12/04 15:23
你好老師,除了c,剩下的都不理解,能給講一下么?謝謝老師
ning老師
2021 12/04 15:43
你好!老師建議同學先把經濟法中的破產法學一下。因為乙破產了,如果不看做到期,等其他的乙公司的債權都申請了破產債權,把乙的財產分了,等到到期的時候,乙的財產已經被其他的債權人瓜分了,沒有丙銀行的了,所以乙破產,要看做債權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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