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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無權處分他人財產(chǎn),關于合同效力,以及標的物歸屬的問題,以及善意第三人,我有點糊涂了,分不清楚了?請老師解惑?

84784979| 提問時間:2021 12/0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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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沒有取得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是無效的。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在物權行為模式下與非物權行為模式下所指向的對象是不同的。在物權行為模式下,法律行為被區(qū)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非直接處分標的物,唯就該標的物作成負有讓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稱之為負擔行為。直接讓與標的物(物或權利)之法律行為,稱之為處分行為。
2021 12/06 08:47
84784979
2021 12/06 08:49
那標的物的歸屬問題和善意第三人的問題,怎么理解?
venus老師
2021 12/06 09:19
根據(jù)合同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06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對于善意第三人,由于無權處分人使得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或者對財產(chǎn)具有處分權,為了保護其交易安全,應當認定該代理行為有效。 物權歸屬第三人,依據(jù):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無權代理發(fā)生如同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標間地阿里成立后,被代理人應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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