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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中銷售舊貨和銷售舊物有什么區(qū)別? 對于廢品公司和一般納稅人來說,銷售舊貨和舊物應該怎么征收增值稅?

84785016| 提問時間:2021 12/15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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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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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5 19:49
依依
2021 12/15 19:56
納稅人銷售舊貨,是指納稅人從他處采購來,可以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也就是說采購來舊貨的目的不是自己用,是為了再次銷售,這種情況下,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注:二手車經銷商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0.5%征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舊物(包含固定資產)增值稅稅率1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明確,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不得簡易計稅,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包裝物屬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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