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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制藥廠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 9 年 8 月份 銷售 抗 生 素藥 品不 含 增值稅的銷 售額 為 100 萬元 , 銷售免稅 藥 品銷售額 為 50 萬元 , 當 月 購入生產(chǎn)用 原材 料一 批 , 取 得增值稅專用 發(fā)票 上注 明 稅款 6. 8 萬元 , 已知抗 生 素藥 品與免稅 藥 品無法劃分耗料 情況 , 抗 生 素藥 品 適 用稅 率為 13 % , 則 該 制藥 廠 當 月 應納增值稅

84785006| 提問時間:2022 03/28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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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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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該 制藥 廠 當 月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扣除的進項稅額)=100 萬*13%—(6.8萬—6.8萬*50萬/(50萬+100萬))
2022 03/28 14:58
84785006
2022 03/28 15:04
答案算不出來
鄒老師
2022 03/28 15:07
你好,該 制藥 廠 當 月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不得扣除的進項稅額)=100 萬*13%—(6.8萬—6.8萬*50萬/(50萬+100萬))=13萬—(6.8萬—6.8萬*50/150)=8.4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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