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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0日,祝所在昆明的甲公司與住所在麗江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公司是賣方乙公司是買方合同的部分內容如下。 (1)甲公司將自己生產的某產品1萬個。以10元每個的價格賣于乙公司,貨款總價為10萬元。 (2)甲公司應在3月15日以汽運方式將該批貨物運輸至乙公司,乙公司檢驗合格并入庫后,一次性將貨款支付給甲公司。 (3)乙公司將自有的一輛汽車價值20萬元抵押給甲公司,作為合同的擔保。 (4)任何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同時在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書面的抵押合同,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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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0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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