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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其他設立人的連帶責任為什么有人說是普通的連帶責任,也有人說是補充連帶責任。到底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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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因為書上并沒有說清楚,所以才有這樣的不同說法了。老師的理解是,最終只需要投了實收資本那么多的錢就可以了,債權人也就沒話說了,所以應該是補充連帶責任
2022 04/07 20:17
84784969
2022 04/07 20:36
老師的意思是如果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出資不足時,應該先由該出資人補償不足的部分,如果該出資人不夠補償時,才由其他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不能夠由其他設立人先承擔連帶責任嗎?
宋生老師
2022 04/07 21:02
您好!是的,就是這個意思
84784969
2022 04/07 21:04
就是說該出資人和其他設立人補資有個先后關系
宋生老師
2022 04/07 21:17
您好!其他人只是在被追的時候有這個責任而已
84784969
2022 04/07 21:25
我的意思是當該責任人不足補償時,應由其他設立人負連帶責任,補償不足部分。那如果該出資人的非貨幣財產(chǎn)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能不能跳過該責任股東,直接由其他設立人負連帶責任
宋生老師
2022 04/07 21:37
您好!對于第三方是可以的
84784969
2022 04/07 21:42
老師的意思是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股東可以被跳過,直接由其他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不是又違背了老師剛說的先由該責任股東補繳,不足時,再向其他設立人要求負連帶責任的原則嗎?
宋生老師
2022 04/07 22:03
您好!不是直接跳過,是對于其他人來說,只看公司,不管你們股東怎么搞的,而對于股東來說,他們只對差額負責
84784969
2022 04/07 22:26
老師我感覺您沒有明白我的意思/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發(fā)現(xiàn)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chǎn)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其他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發(fā)生的時候,是必須先由該股東補足差額,在該股東能力不足以補足的時候,才能要求其他設立人負連帶責任。還是可以直接由其他設立人承擔連帶責任,不用管該出資有差額的股東。望老師耐心解答,謝謝。
宋生老師
2022 04/08 06:46
您好!實際上對于第三方來說是不管他有沒有能力的,有能力他就不補,也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去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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