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般納稅人。2016年6月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向乙公司出售批產(chǎn)品,貨款金額共計200000元,應交增值稅34000元。根據(jù)購貨合同的規(guī)定,乙公司在購貨合同簽訂后一周內(nèi),應當向甲公司預付貨款120000元。剩余貨款在交貨后付清。2016年6月9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預付貨款120000元存入銀行,6月19日甲公司將貨物發(fā)運到乙公司并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乙公司驗收貨物后付清了剩余貨款。編制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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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銀行存款120000
貸,合同負債120000
2
借,合同負債234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200000
貸,應交稅費一應增一銷項34000
3
借,銀行存款114000
貸,合同負債114000
2022 04/1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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