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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實收資本30萬,原A和B股東各投資15萬,各占股50%,經過三年經營未分配利潤10萬。現A股東以15萬元轉讓價格轉給C股東,稅務核定轉讓收入為20萬,以20減15萬(5萬),這個數為基數計征財產轉讓個稅。C股東之后再轉讓給D股東時,轉讓時股本原值應該填寫多少?" 這個是不是應該在A退出時,同時將A.B的分紅先分了?再改成加資10萬,變每人20萬?" 那會計分錄要如何做?

84785027| 提問時間:2022 05/2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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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同學你好,C股東之后再轉讓給D股東時,轉讓時股本原值應該填寫15萬元,在A退出時,可以同時將A.B的分紅先分了,不能再改成加資10萬,變每人20萬的,因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后,就不足10萬元了,如果確實這樣操作的話,會計分錄分紅時,借:利潤分配,10萬元,貸:實收資本,8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2萬元。
2022 05/20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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