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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制造業(yè)增值稅一 般 納稅人,2021年6月2日,將一 批 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將其加工為 A產品(非金銀首飾的應稅消費 品)。 。發(fā)出原材料的成本為80 萬元,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 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20萬元, 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乙公司 按稅法規(guī)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為5萬元。收回的A產品用于繼 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以上款項 均通過銀行轉克賬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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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制造業(yè)增值稅一 般 納稅人,2021年6月2日,將一 批 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將其加工為 A產品(非金銀首飾的應稅消費 品)。 。發(fā)出原材料的成本為80 萬元,支付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 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20萬元, 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乙公司 按稅法規(guī)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為5萬元。收回的A產品用于繼 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以上款項 均通過銀行轉克賬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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