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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使用過的二手汽車,需要繳納哪些稅?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7 05/2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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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8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你好,請問公司出售使用過的二手汽車(2010年以公司名義購買),需要繳納哪些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2017 05/24 17:25
李老師2
2017 05/24 17:39
您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繼續(xù)執(zhí)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yè)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企業(yè))為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企業(yè)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歡迎您再次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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