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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發(fā)放年終獎是否要與當月工資合并繳納個稅?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7 06/0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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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不需要,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  ?。ㄒ唬┫葘⒐蛦T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nèi)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ㄈ┰谝粋€納稅年度內(nèi),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017 06/05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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