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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yè)非營利組織未按標準制定會計賬、憑證等,(有流水賬)會面臨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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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政策依據(jù)1:《財政部、民政部關于認真貫徹實施《財會〔2004〕17號》的通知》(財會〔2004〕17號)
1.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全部經(jīng)濟事項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相關法律責任。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單位負責人將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對于不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nèi)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行政處罰;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對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依據(jù)2: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按時編制財務報表;所有財務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單位財務賬戶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不得建立賬外賬;銀行賬戶只限本組織會計核算使用
2022 10/1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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