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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何,75題的B,不能撤銷丁公司的擔保行為呢?不也是在破產受理前1年內嗎?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2 11/15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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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醬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你好,同學請稍后,老師正在做答
2022 11/16 00:13
泡泡醬老師
2022 11/16 00:16
你好,在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的“新債務”提供擔保,其實質上具有主合同對價利益,該擔保行為的發(fā)生并未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未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為新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并不屬于可行使撤銷權的范圍。
84785028
2022 11/16 00:19
老師,那有個對破產受理前6個月是對什么的限制?一般破產受理前1年內的提前清償就是無效的了。
泡泡醬老師
2022 11/16 00:31
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的,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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