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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M公司加工應交消費稅的B材料一批(非金銀首飾),發(fā)出材料價款20000元,支付加工費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為13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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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M公司加工應交消費稅的B材料一批(非金銀首飾),發(fā)出材料價款20000元,支付加工費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為13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
根據(jù)國家稅收法律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按照發(fā)生額核定、計算增值稅,A公司對M公司加工的B材料發(fā)出材料價款20000元,加工費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為1300元,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1000元,即為應交稅額3000元(20000+10000-1300),其中增值稅為(20000+10000-1300)*17%,消費稅為(20000+10000-1300)*3%。
拓展知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規(guī)定,消費稅種類涉及到非金銀首飾增值稅特別征收稅率為17%,消費稅為3%。
2023 01/2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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