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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20條第三款,“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xù)存在?!? 假設A是債權人 B C D為連帶債務人 債務為9萬 情況一,若 A 欠 B 3萬元,此時抵消之后,A還享有6萬元債權,對法條中“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xù)存在?!?這個“其他債務人”如何理解? 此時就這余下6萬元,A是否能繼續(xù)向B主張,還是說此時只能向C D兩人主張債權了? 應該能向B繼續(xù)主張吧。 還是說法條規(guī)定的情形是情況二,A直接欠B 9萬元,或者更多,此時A把對BCD的債權轉讓給B抵債了,此時 債權債務同歸于B,B扣除自己原本作為連帶債務人應承擔的數(shù)額后,對其他債務人CD享有剩余的連帶債權。 這么看來 情況二對應的是第三款的混同 情況一對應的應該是520條第一款的抵消,不適用第三款的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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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是的,您說得沒錯。根據(jù)民法典520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把債權轉讓給多個債務人;并且可以把其中一個債務人的部分債務抵消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也就是說,在抵消債務人部分債務之后,債權人繼續(xù)享有其他債務人的債權。比如上面的例子,A把3萬元的債務歸結到B身上,那么A的債權就剩余了6萬元,A還是可以繼續(xù)向B主張6萬元債權,但是A不能把這6萬元債權再轉讓給C和D,也就是說,A對C和D的債權是不能被抵消的。
此外,民法典520條第三款也規(guī)定了另外一種債權抵消的情況,即“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xù)存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把多個債務人的連帶債權歸結到一個人身上,但是,該債務人應當擔負的部分仍是不可抵消的。比如假設A把B和C的共計9萬元的債務都歸結到B身上,那么A需要扣除B應擔負的部分,然后A對C還是享有剩余57萬元的連帶債權。
2023 01/2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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