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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工資薪金的填寫是去年1-12月份的實發(fā)數(shù)嗎,12月份的工資次年1月才發(fā),這個1月份的工資是要加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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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工資薪金填寫去年1-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稅收入扣除稅前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其中12月份的工資實際上也應當在1月份算入,但此處應填寫的金額是上年1-12月份實際支付的金額,而不是應發(fā)金額;1月份的工資實際上發(fā)的是次年的,應在次年填寫,而不是去年,此處不用加上1月份的工資,因為在去年開票的收入里是不能加上1月份的工資的。
拓展知識:稅前扣除項目包括本年度因災害等原因發(fā)生的損失、職工在本年度內(nèi)實際發(fā)生的一部分免稅收入、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等,如科學研究費用、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受贈收入、子女教育等。扣除項目是納稅義務人用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只有當這些項目的條件都達到時,納稅義務人才有資格享受這些稅收減免及優(yōu)惠政策。
2023 01/21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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