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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一下,申報工資個稅的時候,如果有職工離職之后,過了半年又入職,那任職受雇日期是填寫第一次入職時間,還是第2次入職時間呢?

84785020| 提問時間:2023 01/2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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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當職工離職之后,在滿足發(fā)放薪酬年限滿6個月(含)以上的情況下,重新入職,發(fā)放薪酬的納稅人填寫的任職受雇日期應該當選第二次入職時間。企業(yè)發(fā)放薪酬繳納稅款應當按照當次雇用期起始日,從新計算一年內的個薪酬總額,以及應當繳納的稅款;同時,申報個稅也應當按照科目拆分之后,累計發(fā)放薪酬繳納稅款總體,即以第二次入職開始為新一財務年度,計算新一財務年度發(fā)放薪酬繳稅情況進行申報。 此外,申報個稅時需要注意的是,重復繳納的稅款,可以在本期申報的時候做減免,以免發(fā)生重復繳納的結果,減免只能是當期所交稅款,而不能對上一期的稅款做減免。因此,企業(yè)應當在發(fā)放薪酬和申報個稅時,盡量避免出現(xiàn)職工離職之后,重新入職的情況,以免發(fā)生重復繳稅的情況。
2023 01/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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