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應納稅所得額扣繳。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應納稅額減去專項附加扣除后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個人所得稅填寫的收入應為扣除社保前的應發(fā)工資,而不是扣除社保后的實發(fā)工資。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沖減的社會保險費應包括當期以及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有的繳費人可能會將當期的社保費先交,這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這部分社保費作為沖減項,以減輕稅負。
總之,人們在填寫個稅時,一定要將收入填寫為扣除社保前的應發(fā)工資,而不是扣除社保后的實發(fā)工資,避免繳納多余的稅費,也避免以后的稅務復核不符而受到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