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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 10%的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2019 年 4 月 1 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 3 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那如果前三個月沒有收入,從第四個月后面才有的收入,該怎么辦?相關政策原文給發(fā)下

84785015| 提問時間:2023 02/1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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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23 02/1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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