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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委托青島恒大有限公司加工物資(非應(yīng)稅消費品)一批,支付加工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為2000元,增值稅稅額為260元。上述費用已通過轉(zhuǎn)賬支票支付。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3 03/0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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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xué)你好 要做分錄嗎
2023 03/03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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