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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性交易和債務重組損益如何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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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根據債務重組準則第四條,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 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 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 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 ,且該債務重組的 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 的有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
企業(yè)在判斷債務重組是否構成權益性交易時應當遵循 實質重于形式 原則,例如假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益性投資通過其他人代持,債權人不具有股東身份但實質上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認為該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
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的,應當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即 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確認構成權益性交易的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例如,甲公司是乙公司股東,為了彌補乙公司臨時性經營現(xiàn)金流短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0萬元無息借款,并約定于6個月后收回。借款期滿時,盡管乙公司具有充足的現(xiàn)金流,甲公司仍然決定免除乙公司部分本金還款義務,僅收回200萬元借款。在此項交易中,如果甲公司不以股東身份而是以市場交易者身份參與交易,在乙公司具有足夠償債能力的情況下不會免除其部分本金。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應當將該交易作為權益性交易,不確認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2023 03/1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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