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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甲稅率均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材料一批,甲公司發(fā)出原材料的實際成本為300萬元。完工收回時支付加工費60萬元,另行支付增值稅稅額10.2萬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額22.5萬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繼續(xù)用于加工應稅消費品。則甲公司該批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賬價值是( )萬元。

84784949| 提問時間:2023 08/0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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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繼續(xù)用于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則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所以該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的入賬價值=300+60=360(萬元)。
2023 08/0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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