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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票丟失,憑記賬聯(lián)加蓋發(fā)票章可以作為繼續(xù)抵扣的憑證,這個是稅法哪條的政策依據(jù)?

84784976| 提問時間:2023 11/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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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您好,稍等,我給您查詢一下
2023 11/22 09:28
84784976
2023 11/22 09:30
好的,謝謝
東老師
2023 11/22 09:33
發(fā)票丟了怎么辦?稅局明確了!必須這么處理! 受票方丟失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后應當如何處理? 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jù)發(fā)票代碼、發(fā)票號碼、開票日期、開具金額(不含稅)等信息,在全國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查驗通過后,下載電子專票。如不掌握相關信息,也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無需登報申明遺失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條,自2019年7月24日起,發(fā)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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