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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84784947| 提問時間:2023 11/2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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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yè)本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之處,匯票的出票、背書、付款、拒絕證書以及追索權等規(guī)定,基本上都可適用于本票。 二者的區(qū)別主要有: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shù)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后,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于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xù)。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于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
2023 11/2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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