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于2022年委托A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021年度財務報表,項目組確定的重要性水平為8萬元,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為5萬元,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為0.5萬元,與函證程序相關的內容如下: (1)項目組對于銀行存款賬面金額高于1萬元的賬戶全部作為函證對象,將賬面金額低于1萬元的賬戶,采取抽樣方法選取樣本實施函證。 (2)注冊會計師針對客戶的回函情況中五家不一致的情況,對其中三家采取了進一步程序進行核實,結果滿意,有兩家因為差異小于明顯微小錯報臨界值,決定不再實施審計程序。 請針對上述情況指出審計人員做法是否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12/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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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1)不恰當,除非銀行存款不重要且重大錯報風險很低,雖然銀行存款金額較小,但是與該銀行的活動仍需函證,如,借款等。
2023 12/28 10:10
HAHA老師
2023 12/28 10:13
(2)不恰當,應當對所有回函不符情況執(zhí)行進一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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