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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申報12月份的個人所得稅申報,那社保扣除應該填幾月份的?

84784966| 提問時間:01/1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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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社保填寫的是11月份兒,一月份申報的是12月份發(fā)下去的,如果你是次月發(fā)工資的話,是11月份兒的工資。
01/10 08:59
84784966
01/10 09:02
所以我1月份申報12月的個人所得稅,社保扣除要填11月份的?
郭老師
01/10 09:02
你好,一月份申報的是12月份發(fā)下去的,你是申報的12月份的工資嗎?那你是提前申報了,填寫的是12月份的社保,工資和社保是一個月的。
84784966
01/10 09:04
個稅系統(tǒng)顯示的是12月份工資
郭老師
01/10 09:04
你好,人家說的是所屬期12月份。
84784966
01/10 09:04
但是我社保1月份扣12月份的
郭老師
01/10 09:05
依據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84784966
01/10 09:05
對,人家就是所屬期12月份的
郭老師
01/10 09:05
去看一下這個規(guī)定,去了解一下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84784966
01/10 09:07
理解能力不咋好解釋一下
郭老師
01/10 09:07
發(fā)工資的次月申報個稅。
84784966
01/10 09:09
就是說我12月份發(fā)11月工資,我1月份報11月的個稅?
郭老師
01/10 09:10
是的,對的,是這個意思的。
84784966
01/10 09:12
那我1月份填的也是11月應該扣除的社保咯?
郭老師
01/10 09:13
對的,對的,是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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