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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租賃服務、建筑服務、和除前面兩種以外的其他服務,收到預收款的,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分別是什么時候

84784957| 提問時間:03/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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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03/11 10:20
暖暖老師
03/11 10:20
首先要看提供建筑服務的主體,對于其他個人提供的建筑服務,現(xiàn)有政策沒有對其進行預繳的規(guī)定。有人會不服這一判斷,那么稅舟就告訴你,這是營改增后對建筑服務預繳規(guī)定作專門發(fā)文的第一稅總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就已經(jīng)明確了的。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注,后面會說到,區(qū)域范圍已經(jīng)改變】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是對建筑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基本規(guī)定,既然不適用,自然就不需要預繳。   (二)除其他個人外的其他納稅人收到預收款都需要預繳。為了避免文字重復,對于規(guī)定的內容在下一個問題中一并進行描述,這里講個筆者一葉稅舟理解的道理。建筑業(yè)與房地產(chǎn)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期投入大,后期工期長,如果按照其他增值稅納稅人一樣進行增值稅繳納處理,可能帶來兩個難題:一是增值稅入庫不均勻,對財政資金可能帶來影響。二是后期應納稅額集中體現(xiàn),可能形成欠稅,稅收流失風險增大。   因此,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不存在增值稅預繳問題,直接到服務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并當場繳納稅款;除此之外的納稅人收到預收款均需預繳增值稅。
84784957
03/11 10:25
老師麻煩簡明扼要回答我的問題
暖暖老師
03/11 10:27
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建筑服務是到建筑地預交稅款,與收到預收款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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