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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年12月1日,甲公司與客戶乙公司簽訂合同,在一年內(nèi)以固定單價10萬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標準配件,單位成本為7萬元。甲公司以往的習慣做法表明,在該商品出現(xiàn)瑕疵時,將根據(jù)商品的具體瑕疵情況給予客戶價格折讓,企業(y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后認為會向客戶提供一定的價格折讓。合同開始日,甲公司估計將提供12萬元價格折讓。2×22年12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60件配件,假定乙公司已取得60件配件的控制權(quán)。2×22年12月17日,乙公司發(fā)現(xiàn)配件存在質(zhì)量瑕疵,需要返工,甲公司返工處理后,乙公司對返工后的配件表示滿意,至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項。2×22年12月31日,為了維系客戶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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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A合同開始日,因甲公司估計將提供12萬元價格折讓,所以交易價格=120×10-12=1188(萬元)。2×22年12月15日應確認銷售收入=1188÷120×60=594(萬元),甲公司將給予乙公司一定的價格折讓,而后續(xù)實際給予的折讓與初始預計的折讓差異屬于相關不確定性消除而發(fā)生的可變對價的變化,應作為合同可變對價的后續(xù)變動進行會計處理。因甲公司給予的價格折讓與整個合同相關,應當分攤至合同中的各項履約義務,其中,已交付的60件配件的履約義務已經(jīng)完成,其控制權(quán)已經(jīng)轉(zhuǎn)移,因此,甲公司在交易價格發(fā)生變動的當期,將價格折讓增加額12萬元(24-12),沖減當期收入6萬元(12×60/120)。甲公司已轉(zhuǎn)讓商品2×22年應確認收入=594-6=5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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