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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還是不明白怎么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84785028| 提問時間:04/1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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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沛錦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
這句話是關于破產程序中債權申報和清償?shù)囊粋€法律原則。在破產程序中,當債權人同時對債務人和保證人申報了全部債權時,如果從其中一方(無論是債務人還是保證人)的破產程序中獲得了清償,那么債權人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會因此進行調整。這意味著,債權人不會因為已經從一方獲得了部分或全部清償,就失去了對另一方的債權?!@里就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但是,這里有一個重要的限制條件,即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出其債權總額。這意味著,債權人從債務人和保證人那里獲得的清償總額不能超過其原始的債權總額。這有助于確保債權人不會因破產程序而獲得超過其原始債權的利益。 此外,當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后,他們不再享有求償權。這意味著,如果保證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诉M行了清償,債權人不能隨后再向債務人追償。
04/1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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