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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幫忙解答一下相對性中的連帶責任 老師講義中提到:總承包人B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A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C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意思就是說承包合同下,C違約,對A附有連帶責任。 那么“合同相對性中說到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不及第三人C”,這句話和上面C的連帶責任是否有沖突呢,要怎么理解?

84785028| 提問時間:06/2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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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這兩者并不沖突。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相對性原則確實強調(diào)違約責任通常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律為了保護特定主體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等,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這里總承包人或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將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并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就是這樣一種特殊規(guī)定。 具體來說,可以這樣理解:雖然從普遍的合同規(guī)則角度看,第三人似乎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在這里,是因為發(fā)包人 A 同意了總承包人 B 或其他承包人將工作交給第三人 C,相當于 A 認可了 C 參與到這個合同關系中來,并且法律為了保障 A 的權益,明確規(guī)定 C 要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等一起向 A 承擔連帶責任。這實際上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一種突破和例外,但這種突破是基于特定的法律政策和實際需要而設定的,目的是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穩(wěn)定。 例如,發(fā)包人 A 與總承包人 B 簽訂合同,B 經(jīng) A 同意后將部分工程交給 C 施工。如果 C 施工質量出現(xiàn)問題,導致整個工程不符合要求,按照規(guī)定,C 就要和 B 一起對 A 承擔連帶責任,A 可以向 B 或 C 主張權利,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責任來彌補自己的損失。這樣的規(guī)定既保障了 A 的利益,也促使 B 在選擇第三人 C 時更加謹慎,同時讓 C 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06/2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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