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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謝謝 案例分析題,因18年11月 12月兩個月納稅人錯誤使用優(yōu)惠政策少交稅款,稅務機關在24年12月發(fā)現(xiàn)要求補繳稅款,納稅人認為已滿訴訟時效5年 不應追繳稅款。因不是主觀故意,稅務機關也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錯誤,拒絕補繳稅款。納稅人行為是否正確,是否有依據(jù)?如果沒有依據(jù),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嗎?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4 10/1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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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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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級會計師
納稅人行為不正確。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對于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追征期不受五年限制。稅務機關有權要求補繳,并可采取強制措施。所以納稅人需配合補繳稅款。
2024 10/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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