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經濟法中第三章物權法中的無權處分問題,例如:甲把手機租給乙,乙把手機賣給了丙,甲就沒有權利向丙要回手機嗎?書中講的是甲無權向丙要回手機,書中講的是否與實際情況相違背?站在甲的角度,難道不應該要回自己的手機嗎?

寶吖| 提問時間:05/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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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兼顧顏值和才華的學霸級答疑老師,高級會計師,數十年考培輔導經驗,有系統的理論知識,化繁為簡,輕松攻克各種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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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與實際情況并不違背。因為如果丙是善意、價款合理、已經取得手機,那么丙善意取得了手機所有權。甲的所有權就消滅了,甲是去追究乙的賠償責任。祝您學習愉快!
05/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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