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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 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 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 務,不繳納增值稅。 這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交增值稅”中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指哪些,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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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28
rd-397633
07/31 18:52
你答非所問,請詳看問題
小趙老師
08/01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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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是指的除“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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