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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行政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當事人對發(fā)回重審案件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再行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祝您學習愉快!
11/0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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