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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為什么還需賠償經(jīng)濟補償金?

m320775918| 提問時間:07/0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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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學碩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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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

經(jīng)濟法基礎的問題,建議您到初級答疑板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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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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