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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幫忙分析一下解析! 1.甲公司從乙公司處購買一批原材料,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fā)一張3個月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據到期的第二天,乙公司持該匯票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承兌人以甲公司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 2.甲公司從乙公司處購買一批原材料,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fā)一張3個月后到期的商業(yè)承兌匯票,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支付欠款,票據到期的第二天,丙公司持該匯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所發(fā)材料為殘次品,雙方已經解除合同為由拒絕付款,甲公司拒絕付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 1. x [解析]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 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 2. x [解析]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 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

巴啦啦能量| 提問時間:2022 04/0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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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
1.根據題目的條件判斷“票據到期的第二天,乙公司持該匯票向承兌人提示付款”,可以分析出票據已經提示承兌過了。 注意區(qū)別: 沒有按期提示承兌,是承兌人拒絕承兌的。 提示付款期限,是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內,到期后第二天提示付款,是在正常的提示付款期限內的。 2.3個月后到期的商業(yè)承兌匯票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 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到期日起10天
2022 04/09 14:56
巴啦啦能量
2022 04/09 15:01
老師,解析不是這樣說得啊
財會老師
2022 04/09 15:08
請問您的疑問是什么呢,解析是針對題目已經做出了解答,我這邊是針對易錯易混點進行了詳細解釋,您的具體疑問是什么呢,哪里不懂呢,您需要說一下,正確答案就是解析說的這樣哈
巴啦啦能量
2022 04/09 16:28
老師,我就是不明白解析,為什么要這樣解釋呢?抗辯事由是什么意思啊?
財會老師
2022 04/09 16:39
合理的抗辯事由包括對物抗辯與對人抗辯。(1)對物抗辯。這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fā)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xù);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xù)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⑤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2)對人抗辯。這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例如,甲簽發(fā)一張票據給乙而購買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貨,不具有對價為由向乙主張抗辯。為此,《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亦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在理解這一規(guī)定時,應注意的是: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該基礎關系必須是該票據賴以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該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善意、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舉個例子,您理解一下: A出票給B,B因購買貨物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合同約定,C交貨以后檢驗合格B再付款。C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D。若C交貨不合格,而D未能獲得付款,D向A、B、C中任何一人均可追索,D向B追索的時候,B就不得以C交貨不合格為由對抗持票人D。D若向C追索,C承擔票據責任后,再向B追索,則B就可以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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