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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廠生產(chǎn)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同時生產(chǎn)稅率為10%的藥酒。為了增加銷售量,該廠將一瓶白酒(500克)、一瓶藥酒(500克)和一把酒瓶開啟器包裝成一套禮品銷售。其中,白酒的價格為60元/瓶,藥酒的價格為90元/瓶,酒瓶開啟器的價格為50元/把,禮品套裝的價格為200元/套。當(dāng)月該廠對外銷售糧食白酒10000瓶,總金額600000元,銷售藥酒6000瓶,總金額540000元,銷售套裝1000套,總金額200000元。(假設(shè)該酒廠生產(chǎn)的藥酒適用于10%的消費稅稅率) 請計算并比較不同核算方式下的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

84784947| 提問時間:2022 06/1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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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1)單獨銷售薯類白酒消費稅 2000000×20%+20000×0.5=410000(元) (2)單獨銷售葡萄酒消費稅 1800000×10%=180000(元) (3)套裝銷售消費稅 3000000×20%+10000×2×0.5=610000(元) (4)消費稅總稅負(fù) 410000+180000+610000=1200000(元)
2022 06/11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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