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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稅收征管罪犯罪主體哪些是一般主體?哪些是特殊主體?

23333333| 提問時間:04/2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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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特殊主體是指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涉稅犯罪中,屬于特殊犯罪主體的主要是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203),抗稅罪中(刑法202條),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是欠稅人,是特殊主體。 其他的如,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204條第1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刑法205條),虛開發(fā)票罪(刑法205條第4款),都屬于一般主體。一般主體,就是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屬于一般主體。
04/2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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