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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這句話能舉例子幫助理解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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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例子一: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約定
假設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23年12月31日。為了增加貸款的保障,乙銀行要求丙公司作為保證人,并與丙公司約定保證期間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
在這個例子中,約定的保證期間(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根據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約定被視為沒有約定。因此,丙公司的保證期間將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從2024年1月1日起算6個月。
例子二: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約定
同樣假設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23年12月31日。這次,乙銀行與丁公司作為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也為2023年12月31日。
在這個例子中,約定的保證期間(2023年12月31日)與主債務履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同時屆滿。這樣的約定同樣被視為沒有約定。因此,丁公司的保證期間也將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從2024年1月1日起算6個月。
例子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
假設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2023年12月31日。但是,在貸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乙銀行與保證人戊公司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得非常模糊不明確。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戊公司的保證期間將默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即從2024年1月1日起算6個月。
2024 05/1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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