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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怎么區(qū)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1、什么叫做有住所呢?公司新進一同事,目前的情況是,全家移到香港,居住在香港。但是,我們公司想讓他在香港幫忙開拓一下市場,所以她今年6月10日去香港后,目前沒有回大陸上班,都是在香港跑項目移動辦公(或者說是居家辦公)【本年居住在大陸未滿183天】。 2、在境內有房,算是住所嗎? 3、他在大陸持的是通信證和居住證。 問題:他這樣算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我們個人所得稅要如何申報?

DL151897104| 提問時間:07/0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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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該同事屬于非居民個人。 在中國,個人所得稅中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區(qū)分主要依據以下兩個標準: 1.住所:稅法上所稱的“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并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對于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居住時間: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在這個案例中,你的同事全家移居香港,并且今年6月10日去香港后未回大陸上班,截至7月8日,其本年居住在大陸未滿183天。同時,他因工作原因在境外居住,待工作原因消除后仍會回到境外居住,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在大陸持有通行證和居住證,也不能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綜合來看,他不滿足居民個人的條件,應屬于非居民個人。 對于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年度匯算。具體的申報方式和稅率等,應按照相關稅收法規(guī)和政策進行操作。
07/0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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