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王先生與趙女士2019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兩人于2020年打算買房,由于缺少資金, 趙女士使接受了其父母資助的10萬元,2021年兩人由于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對房產(chǎn)如何分割雙方發(fā)生了爭議,王先生認為應當將房屋折價后平分,而趙女士認為應當將其父母資助的10萬元扣除后再平分。請分析上述問題并闡明原因。

weeeery| 提問時間:10/25 09:15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在這個案例中,房產(chǎn)的分割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一、房產(chǎn)的性質(zhì) 婚后購買的房產(chǎn),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王先生與趙女士于 2020 年婚后買房,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該房產(chǎn)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二、趙女士父母資助的 10 萬元的性質(zhì) 如果趙女士父母在資助時明確表示這 10 萬元是對趙女士個人的贈與,那么這 10 萬元應視為趙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在分割房產(chǎn)時,應將這 10 萬元從房產(chǎn)價值中扣除后,再對剩余價值進行平分。 原因在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除外。 如果趙女士父母在資助時沒有明確表示是對趙女士個人的贈與,那么這 10 萬元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分割房產(chǎn)時,不應將這 10 萬元扣除,而應將房屋折價后平分。 所以,對于該房產(chǎn)的分割,關鍵在于確定趙女士父母資助的 10 萬元的性質(zhì)。如果有明確的證據(jù)表明這 10 萬元是對趙女士個人的贈與,那么應扣除 10 萬元后再平分房產(chǎn);如果沒有明確證據(jù)表明是對趙女士個人的贈與,那么應將房屋折價后平分
10/25 09:16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取

      00:10:00

      免費領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