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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 勞動行政復議與勞動行政訴訟
勞動行政復議與勞動行政訴訟
一、勞動行政復議的概念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因實現(xiàn)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履行勞動和社會保險義務產(chǎn)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根據(jù)原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涉及社會保險待遇方面的爭議,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待遇復查,申請復查不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的行使。目前,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方式主要是待遇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當事人的多樣性,既有勞動行政部門,又有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既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又有醫(yī)療服務機構。
第二,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發(fā)生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之后,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務管理關系之中。
第三,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內容與當事人的法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關。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與勞動爭議不同,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執(zhí)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履行勞動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從爭議的性質上看,前者屬于行政爭改范疇,后者屬于民事爭議范疇。因此,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應當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二、勞動行政復議的范圍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3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x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3)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5)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jīng)營自主權的;
(6)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9)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上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發(fā)生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申請?zhí)幚怼?
三、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jīng)辦機構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用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采用口頭申請方式的,申請人可以親自去復議機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須是當面向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復議機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所要復議的事實和理由等。行政復議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①申請人的情況。如:姓名、年齡、工作單位、住所地、郵編、聯(lián)系電話;或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郵編、聯(lián)系電話。②被申請人的情況。行政機關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住所地。③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即要求復議機關解決的問題,如:要求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要求行政賠償?shù)?。④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政策依據(jù)。⑤申請人簽名和申請日期。
勞動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案范圍的申請,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3)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該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決定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決定變更、確認違法的復議決定。
(一)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是適用依據(jù)正確;三是程序合法;四是內容適當。經(jīng)審查同時符合這四個條件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才決定維持。
(二)決定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具有履行法定職責的義務,但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或拖延履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的,復議機關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如勞動者舉報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查處,并告知處理結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完全行使監(jiān)察權的。對勞動行政部門不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三)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撤銷部分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②適用依據(jù)錯誤或不當;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或濫用職權;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顯失公平。
(四)決定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但內容明顯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可以作出變更的復議決定。復議機關作出變更的復議決定,其實質是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視為復議機關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并在此基礎上直接對原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五)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對一些不具有可撤銷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撤銷了也不能解決申請人要解決的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履行職責對申請人巳不具有實際意義的不作為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便為申請人獲得行政賠償提供條件。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后,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申請人應當執(zhí)行。如果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以下4項行為不服,不能申請勞動行政復議: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zhí)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中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二是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三是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
四、行政訴訟的概念
勞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案件當事人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
五、行政訴訟的時效、程序
(一)起訴的條件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政訴訟的提起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①起訴人合法。即原告是認為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即被告必須是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勞動行政訴訟結果的法律效力
勞動行政訴訟的結果是行政判決,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判決具有國家意志的性質,其對該爭議當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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