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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知識產權》精選知識點:依職權審查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會做夢的魚 2021/03/18 09:55:4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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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依職權審查原則

特別原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的七種情形:

(1)請求的理由明顯與其提交的證據(jù)不相對應(告知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允許變更或依職權變更)

(2)存在請求人未提及的明顯不屬于專利保護客體的缺陷(引入相關理由進行審查)

(3)存在請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導致無法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依職權引入相關無效宣告理由并進行審查)。

(4)請求宣告權利要求之間存在引用關系的某些權利要求無效,而未以同樣的理由請求宣告其他權利要求無效,不引入該無效宣告理由將會得出不合理的審查結論(依職權引入該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

(5)以權利要求之間存在引用關系的某些權利要求存在缺陷為由請求宣告其無效,而未指出其他權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質的缺陷(引入與該缺陷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

(6)以“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由,且對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的事實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說明,但未提交原申請文件(引入該專利的原申請文件作為證據(jù))

(7)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依職權認定技術手段是否為公知常識,并可以引入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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